私募基金典型案例警示宣传
案例一:海世创投以代理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6月,西安市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对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世创投”)涉嫌以代理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行为立案侦查。 随着调查深入,海世创投法定代表人唐华初、执行总裁尹江操控海世创投以“创业投资代理合同”形式,以股权或特别股权的投资方式,投资即将在创业板或主板挂牌上市的高成长拟上市公司为诱饵,涉嫌非法集资事实水落石出,两人已被依法逮捕,并移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 目前,警方已落实受害群众100多人,涉案资金上千万余元。警方表示,为进一步落实海世公司非法集资金额,希望相关投资群众尽快向警方报案。 海世创投在较短时间内,以代理股权或特别股权投资为名骗去大批投资者钱财的手法和欺骗性值得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坚决抵制类似涉及证券非法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二)作案手法剖析 海世创投设置陷阱,欺骗广大投资者的主要手法是:2009年6月以来,海世创投招聘业务人员通过打电话、组织股权投资推介会、路演、散发宣传单等公开方式,以“创业投资代理”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承诺年收益率10%,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等诱骗社会公众与其公司签订“创业投资代理合同”,购买其所谓的集合资金计划,以受托管理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一位报案的市民,在他所拿的与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创业投资代理合同”上,上面提到“本合同代理资金,以股权或特别股权的投资方式,在即将在创业板或主板挂牌上市的高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并有年收益率的相关承诺。 一名投资者说,去年5月份时他遇到自称是陕西海世创业投资公司的小伙子发展客户,称这家公司正在为另一家公司的上市筹集资金,一股五块多钱,上市成功后就可以翻好几倍。他给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后,不断地有人打电话邀请他参加该公司的推介会。 投资者肖某则表示,他自己与海世创业投资公司签订了“创业投资代理合同”,向该公司交纳了50000元的投资款,投资期限为一年,在合同中该公司为其登记为55000元,其中5000元是公司给其承诺的利息。 正是高额的利息回报承诺,让很多市民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将自己的积蓄投到了该公司。 (三)市民需高度警惕 类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事件已发生过多起,媒体也多有报道,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市民上当受骗?究其原因,首先是受骗群众缺乏金融知识和防范意识,正如民警所说:“少数群众投资欲的增长与投资经验不足的结果。由于少数群众缺乏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被一些暂时的假象和繁荣所迷惑,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条件。” 其次从社会原因看,资金短缺与发展矛盾。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解决资金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以缓解资金压力。二是个别犯罪分子为一己之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聚敛钱款,供己挥霍。如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郝永生等集资诈骗案。三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阔,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资金容易转移,调查取证难,案件侦破周期长,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不打不管”的错觉,强化了其作案心理。 因此,打击和防范涉及证券的非法集资犯罪,除了公检法严厉打击外,还应该从源头治理。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验资时,要依法审验,保证客观、真实,保证资金确实到位;工商部门严把注册登记关,一旦发现公司和企业骗取登记的,坚决不予审批,一经发现从事此类活动的,立即注销或变更登记,并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劳动等部门要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保证生产经营真实、合法。“广大群众更要增强警惕和自防意识,不要贪图天上掉馅饼,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私募基金投教宣传系列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要求,进行管理人登记,通过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2014年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2.6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或证券公司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将资产按约定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资实现,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募资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 (三)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要摸清底细。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4、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案例三:谨慎投资私募基金 莫入非法集资陷阱
2014年9月25日,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反映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某大厦的S公司涉嫌非法募集投资基金。广州市公安部门随后开展调查,并向广东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对S公司的相关证券业务资质进行认定。 经查,2011年原银行工作人员胡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S公司,并于2013年在广州天河注册成立广州分公司。2013年初,胡某与T公司负责人王某约定,每次由S公司借给T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年化收益率为24%,每笔借款发生次日,T公司支付其中1/4的收益,随后每季结息,直至本息结清。 在巨额利益诱惑面前,胡某的贪念急剧膨胀,并于2013年9月伙同其他人员,以S公司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S进取九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进取九号私募基金”),对外宣称以合伙投资的形式募集资金,分期投入T公司“机票结算款”项目。 胡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销该项目,累计募集资金7亿余元。2014年9月,该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进取九号私募基金到期,但本息无法兑付导致案发。该案受害人多为银行客户,购买该产品源于银行员工的推荐和介绍,有的还在银行办公区内签约。 根据公安部门的协查请求,广东局经查询相关业务资质后出具了认定意见:中国证监会未批准S公司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S公司及“进取九号私募基金”也没有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对于这些未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规模较大且投诉较多的私募基金,证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截至2015年1月,广州市公安部门已侦破S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13人。